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街**号,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8月份,被告人屈某某多次组织多人在襄汾县**镇**村自己家中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其间,被告人屈福安还在襄汾县**宾馆组织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俊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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