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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家住**花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冷水滩区珊瑚路往凤凰城标方向行驶,当行至凤凰路雅酒店前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芝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77469****;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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