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7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851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乡**村三组。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陕E*****小轿车沿尧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合疗办前时与任某某驾驶的陕E*****小轿车追尾碰撞,两车辆受损。经检验,屈某某血清中酒精含量为25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