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7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851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乡**村三组。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陕E*****小轿车沿尧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合疗办前时与任某某驾驶的陕E*****小轿车追尾碰撞,两车辆受损。经检验,屈某某血清中酒精含量为25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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