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周堂镇周四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6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行驶至省道S327线睢县**镇**村北200米路段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巡逻发现。经抽取屈某某的血液检测,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8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屈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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