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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180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周堂镇周四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6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行驶至省道S327线睢县**镇**村北200米路段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巡逻发现。经抽取屈某某的血液检测,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8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屈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6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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