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豫AJ****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徐庄镇乡村道路马峪口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237省道138KM+100M路段交叉口向西右转弯时,与沿23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豫H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7***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5.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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