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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里**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时58分,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粤AM****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进宝岗大道东37米时,发生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后对方报警,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检验,被告人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黄洁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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