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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路**号**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兴善寺西街福满园小区l单元801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屈某某冒用其表妹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护照(编号:E****0)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编号:C****8)各一本。2015年10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屈某某先后使用冒用王某某身份证件办理的护照(编号: E****0)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编号:C****8)先后出入境45次。经传唤,被告人屈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4.出境手续、出境签章记录;

5.被告人供述;

6.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使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多次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护照两本、往来台湾通行证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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