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充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屈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19时03分许,驾驶吉C****2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东区东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烟厂路路口处,在向烟厂路左转弯过程中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烟厂路的被害人边某某和王某某撞倒致伤,之后屈某某下车拔打“120、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120”将被害人边某某和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边某某系因外伤后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鉴定人王某某外伤致原发性脑干损伤、脑挫裂伤等,经系统治疗后,现后遗脑软化灶,并伴有******状和体征,评定其损伤后遗症为十级伤残;王某某外伤致双侧肋骨共12根,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边某某、王某某无责任。屈某某与被害人边某某家属双方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边某某家属谅解。2019年10月28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屈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该赔偿款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屈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报告书、2.违法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3.户籍证明、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5.工作记录、6.收条、7.人员指纹卡、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9.交通事故照片、10. 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11.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4.户口簿复印件、15.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证书、1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7.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8.现场检测报告书、1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记录图、21.谅解书、22.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五)、鉴定结论:1.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书;2.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3. 吉林东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屈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剑
2020年02月26日
附: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处。
2.本案卷宗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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