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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0时40分,被告人屈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郓城县华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家园门口处时,与行人马某乙、马某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马某丙当场死亡,马某乙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日23时23分,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乙、马某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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