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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村**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1时59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辽K3****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宏伟区峨瓦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进村欢迎你”牌子北100米处时,因躲避对向车辆发生侧滑,所驾驶车辆的右后侧碰撞到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次日3时05分,被害人赵某某经辽阳市急救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宏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被告人屈某某在就医途中接受调查。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十万元人民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和公职人员情况说明、网上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1800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79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1139号);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审前社会调查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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