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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26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853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乡**村六组村民。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家属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2 月12 日15 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陕E*****(临)小型轿车在蒲城县永丰镇中国石油加油站东100 米由西向东行驶,右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孙某某驾驶陕E***** 重型半挂牵引车/陕E**** 挂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屈某某受伤,陕B*****(临)小型轿车乘坐人尚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尚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 书证;

4、​ 鉴定文书;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16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零散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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