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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并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甘JS***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渝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岷县茶埠镇卫生院门口路段处停车开车门时,与同向行驶的代某某驾驶的甘JB***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代某某及摩托车载乘的其妻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屈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同代某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赵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60000元,赔偿代某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8280元,并取得了代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至二年内确定刑期,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779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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