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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京A****0)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河路坨里村北人行横道处时,适有被害人潘某甲步行由东向西横过道路,重型自卸货车将潘某甲撞倒,造成潘某甲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11月18日,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甲符合严重胸腹部损伤、创伤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后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切某某的证言;3.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某某

检  察  官:潘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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