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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陈某某等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鄂宜市点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号。2013年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村**组,现住湖北省秭归县**村**组。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区**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区**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屈某某提议到点军弄点钱,得到了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积极响应,四人来到点军,经过实地踩点将夷桥路和夷桥横路交叉路段已经铺设好尚未交付使用的电缆线作为盗窃目标后,找到一家五金商店由屈某某付款购买了钳具、裁纸刀、裁纸刀片、手套、口袋等作案工具,待当晚11时许,着手实施盗窃,次日由陈某某通过“滴滴出行叫来一辆的士将盗窃物运抵宜昌市西陵区**桥下**收购站,销赃获利人民币2663元,四人平均分配获赃款人民币600元。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到点军弄点钱,得到了被告人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积极响应,四人携带作案工具分别抵达点军,选择前次盗窃现场的对面停车场作为盗窃的地点,再次到上次购买作案工具的五金商店由陈某某付款购买口袋等作案工具,待当晚11时许,着手实施盗窃,次日由陈某某通过“滴滴出行叫来一辆的士将盗窃物运抵宜昌市西陵区**桥下**收购站,销赃获利人民币1730元,四人平均分配获赃款人民币420元。

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728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依法扣押的钳具、裁纸刀、及追缴的赃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销赃微信转账及分赃微信转账截屏、指认现场及辨认嫌疑人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黄某某、季某某的证言;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该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邀约他人盗窃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参与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两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同时四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其凯

2020年10月30日

                                    

附:

1、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67107****;被告人屈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宜昌市高新区**小区一家私人旅馆,屈某某的联系电话1557275****;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宜昌市高新区**小区一家私人旅馆,其本人无联系电话,可以直接与屈某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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