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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徐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乡**村杰庄19-1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31日15时左右,在河南省汝南县**派出所接到汝南县公安局110指派**镇**村杰庄有人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得知闫某某和前妻张某某发生家庭矛盾纠纷,随后派出所民警将围观群众劝离,在劝离过程中徐某某、屈某某等人,不听劝阻殴打出警辅警刘某某并将刘通摔倒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徐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徐某某现取保于汝南县;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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