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屈某某、彭某某等四人走私废物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从事汽车修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委会**组**号,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镇**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号,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镇**小区**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2********,汉族,小学文化,货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6********,傣族,初中文化,货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等人在幕后老板的雇佣下,从缅甸运输废旧金属到中国境内。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按照被告人屈某某的安排分别驾驶号牌为云******、云******、云******三辆货车从云南省陇川县拉影边境口岸附近的便道私自出境到缅甸,在缅甸将废旧金属装车后,被告人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驾驶运输废旧金属的货车结伙从盈江县弄璋镇芒面村委会中缅边境38号界桩附近的便道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当日早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驾驶车辆途经盈江县**镇**村执勤点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驾驶的三辆货车上查获废旧金属三车,经称量,三车废旧金属共净重20570千克。民警并现场查获被告人池某某持有的标有“HONOR”字样蓝色直板手触屏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357827****,手机串号:86078304344****、86078304347****);查获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标有“GONEE”字样蓝色直板手触屏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591175****,手机串号:86653803157****、86653803657****);查获被告人邵某某持有的黑色华为牌直板触屏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596920****,手机串号:86176104187****、86176104201****)。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云南省瑞丽市**木业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屈某某身穿裤子的左边裤包内查获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电话号码1:1533169****,电话2:1560882****,IMEI:86372904075****),和一部粉红色苹果牌手机(电话号码:1530882****),从被告人屈某某身穿裤子的右裤包内查获一个黑色录音笔,并现场查获其所有的白色三菱牌越野车(车牌号:云******,车辆识别代码:LL66H2FOXHB1****,发动机号:S1L****)一辆和钥匙一串(黑色塑料柄汽车钥匙一把、蓝色塑料柄金属钥匙两把)。

经鉴定,所查获的三车废旧金属为废旧钢铁、铝废碎料,系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境外非法运输固体废料金属物品入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系共同犯罪,犯罪作用相当。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彭某某、池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5册,光碟4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