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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菏泽市解放街自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现场抽取的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2、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检察官助理彭春华

2020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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