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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文献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屈文献,绰号“献献”,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09年12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11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2012年7月10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10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29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文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6时许,被告人屈文献进入被害人龚某甲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巷**楼**楼的租房内,盗得一部华为Nova5i手机,现金人民币400元和韩币18万元,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Nova5i手机价值人民币1439元。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返还龚某甲。

2.2020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屈文献进入被害人龚某乙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栋**室的家中,盗得一条和天下牌香烟、一瓶飞天茅台和二瓶酒鬼内参,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299。同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返还龚某乙。

3.2020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屈文献进入被害人龚某丙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中商广场4栋A单元1203室的家中,盗得一对铂金耳环,一条铂金项链,一部vivoy67手机。

4.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屈文献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广场**栋**单元**室的家中,盗得钻石戒指一枚,同年6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返还罗某某。

5.2020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屈文献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道**期**室的家中,盗得和天下牌香烟两包、一条白银项链、一个白银戒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色vivoy67手机一部、金950铂金耳环二个;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屈文献盗窃案视频侦查报告书、中国黄金质量保证单、钻石分级证书、《关于香烟和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华为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乙、龚某丙、龚某甲、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屈文献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文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文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文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屈文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屈文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屈文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文献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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