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6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2010年11月29日屈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7 月23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屈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刑)经介绍参与名为“**国际投资控股集团”的理财平台项目,成为会员,后屈某某、张某某开始在襄阳市宣传推广“**”项目,同时发展下线会员,租赁场所成立工作室,负责推广宣传,组织会员到桂林、武汉等地考察,吸纳入会费用,屈某某系襄阳地区负责人,并负责给会员授课,吸引陈某某等人加入“**公司”成为会员。该公司搭建了网络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参与者通过最低投资100美元(约700元人民币)购买**电子币成为会员,并在该网站获得个人账户,参与者投资后才可获得推荐他人投资的资格,并可获得两种收益,一种是“股份拆分”获得的静态收益,一种是发展新会员的推广奖励(即动态收益),所有奖金的发放均由该网站后台操作系统实施,并发放至会员的个人账户。后该网站于2017年10月关闭并停止向会员返款。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被告人屈某某、张某某在襄阳市发展下线8级62人,下线缴纳投资款共计75.63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长洲
2019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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