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屈某某,绰号“老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91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街**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5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屈某某假冒“王征”之名与被害人肖某某交往,后以要做平谷区绿化工程并给肖某某好处费为由,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231620元。被告人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屈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2.书证:贷款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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