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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河南省荥阳市**办***村**号,现住荥阳市**路***家属院*楼*单元*楼*户,2013年1月12日因盗窃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9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荥阳市索河路****超市三楼电梯口**服装店内,趁人不备将一件黑色皮衣盗走,被盗衣服价值227元;

2、2019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屈某某在荥阳市索河路****超市三楼电梯口**服装店内,将一件米白色针织衫(价值125元)和一件黑色皮裙(价值160元)盗走,被盗衣服价值285元;

3、2019年10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荥阳市索河路****超市三楼**服装店内,将一件白色长衬衫盗走,被盗衣服价值315元;

4、2019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荥阳市索河路****超市二楼北边**服装店内,盗走一件蓝色牛仔裤,被盗衣服价值108元。

现被盗衣服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丽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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