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居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小站营业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居某在**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具有开展金融业务资质的前提下,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的虚假债权转让项目包装成“**宝I、**宝Ⅱ、**宝Ⅲ”等年化收益7.2%-15.2%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网络、散发传单、召开理财产品推荐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书》,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被告人居某自2014年10月起到**公司大港营业部先后任**、小站营业部**,截至2016年9月,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137人,实际进账金额2164万元,非法获利金额164304.78元。
2018年3月11日20时许,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民警在沿海高速唐海北入口处将被告人居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居某家属依法退缴其非法所得16430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书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书、债权确认书、中国银行交易凭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薄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居某供述与辩解;5.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王大权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居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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