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检调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水果经营,住南通市崇川区**公寓**室。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居某某因赌博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居某某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居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居某某因赌博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居某某因赌博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居某某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居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晚上21时许,南通市崇川区名人商务国际会所负责人陈某甲(刑拘在逃)在该会所二楼其办公室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拉扯推搡,后被告人居某某伙同陈某甲与王某某进行互殴,被告人居某某在互殴中用铁质手电筒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电筒等涉案工具的照片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被告人居某某的户口信息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良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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