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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居某某抢夺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居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号**排**号。因涉嫌犯有抢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居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出租车,将乘客王某某送至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号楼、5号楼中间的小路上。王某某下车后,将自己的华为mate30手机交由被告人居某某,让其帮忙扫码付款,被告人居某某取得手机后,趁王某某不备,驾驶出租车将王某某手机抢走,并将该手机藏匿在济南市历城区历城三中对面的一铁皮屋后的砖沿处。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790元。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居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将涉案手机追缴并发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01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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