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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居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02221994********, 木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镇**大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居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由**镇中学方向往**江堤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阳新县***镇“**音乐烤吧”门前路段时撞上道路中心护栏,被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居某某有酒后反应,随即将其带至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是179mg/100ml。民警随后将被告人居某某带至阳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第42022242020000****号道路事故认定书、关于兴韦大道老地税路段护栏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鄂黄冈中泽鉴[2021]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居某某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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