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494号
被告人居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2000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陕西省华阴市**庙**村**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村**号**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河南省息县**乡**村**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06年12月因持有伪造的人民币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庄**村**庄3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2013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起,(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观光带小树林、金泽镇徐李村岗亭附近小树林、培雅路美蓓亚工厂附近小树林自行搭建的帐篷内开设以猜硬币正反面花色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宗某某、宋某某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雇佣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负责望风,四名被告人均多次参与并获取报酬。2020年5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对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湖路近徐李岗亭东北1公里处树林内的简易塑料棚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该赌场。
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董某某、汪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胡某甲、吴某某、霍某某、刁某甲、郑某某、龚某某、陈某某、刁某乙、胡某乙、刁某丙、赵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道路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为非法获利,伙同他人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场的情况。
2.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实,2020年5月11日晚,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对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湖路近徐李岗亭东北1公里处树林内的简易塑料棚里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涉嫌赌博的董某某、胡某甲等人及相关赌资赌具,后将无主赌资及赌具予以收缴的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居某某、宗某某、宋某某的劣迹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章秦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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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居某某、石某甲、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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