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尾其莫日扎, 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 住昭觉县**乡**组**号。2010年3月2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尾其莫日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尾其莫日扎多次以300元、200元、150元不等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阿某某、力某某、火某某、俄某某等人被抓获。被告人尾其莫日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尾其莫日扎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法院
检察官:宋庆华
检察官助理:毛各各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各1册
3、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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