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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尼特阿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54号

被告人尼特阿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4199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9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特阿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尼特阿某去到博罗县**镇**路**号**有限公司,利用旁边正在建筑的房子搭建的竹架攀爬至**有限公司厂房三楼窗户,潜进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该公司三楼西南侧的休息室,盗走桌面上一部白色手提电脑(经鉴定价值人币760元)以及现金台币两张(面额不详)、港币270元、澳门币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特阿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特阿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尼特阿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8月19

                                     

    1.被告人尼特阿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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