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尼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91*******,维吾尔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住**团**连**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尼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M*****号小型轿车,在**团图木休克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图木休克路与镇南路口闯红灯行驶时,与库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新T*****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乘坐人吾某某和艾某某死亡、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库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并闯红灯行驶,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麦麦提·麦麦提依明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址:图木舒克市**团**连**栋**号,联系电话1569945****。(保证人:尼某乙,联系电话:1559991****)。
2.案卷材料3册,视听光盘一张,取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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