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稻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65********,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稻城县,现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稻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四川省乡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尼某某使用塑料薄膜、疑似床单等物品包裹枪支、弹药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支枪支,15枚弹药存放于其位于稻城县**乡**村**组**号房屋院坝杂货间内,被稻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查获。经鉴定,尼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枪弹的军用、制式“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尼某某非法持有的15枚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莉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尼某某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 2张。
3.证物7件现存于稻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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