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岗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423291973********,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岗巴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岗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岗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岗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岗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在岗巴县龙中乡**一家施工队,被告人尼某某驾驶挂车(藏DE****)跟一辆停在工地上的搅拌车之间发生剐蹭的交通事故,由于被告人与搅拌车车主李某某之间修理车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李某某心生报复心理,在当日18时51分许,向岗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称自己车里的五万块钱被搅拌车老板偷走了,对此岗巴县公安局出动刑侦民警进行调查,把有作案嫌疑的李某某传唤至岗巴县公安局,并对其进行讯问。同年6月15日早上被告人尼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承认诬告陷害搅拌车车主并指使达某某做伪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尼某某户籍证明信、被害方谅解书;
2.证人达某某和证人白某某的证词;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公安机关移送的被告人尼某某报案录音资料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尼某某为打击报复李某某,谎报警情、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影响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岗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布
检察官助理 旦增旺姆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尼某某现在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谅解书1份、收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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