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尼某某诈骗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9********,藏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捕住拉萨市城关区东孜苏*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7月16日拉萨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尼某某自2015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因经常大额买彩票欠下外债,故而以其在西藏自治区组织部有关系或者有能力帮助他人调动或安排工作为由,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巴某某、旦某甲等26人,共计3979900人民币(三百九十七万九千九百元整)。

1、2015年5月,被告人尼某某冒充位于拉萨市朗赛五区内独家独院**区**排**号的房主阿某某,与被害人巴某某商定将房产以100万元卖给巴某某,于2016年3月9日收取被害人巴某某预付款624000元,因巴某某发现该房产不是尼某某的,多次要求尼某某和房屋所有人签订转让协议,尼某某又欺骗朗某某冒充该房产所有人,于2016年11月1日,尼某某、朗某某与被害人巴某某三人签订了“个人房屋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2017年2月28日之前进行过户,尼某某怕事情败露,于2017年2月8日逃往成都。巴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尼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向巴某某退还624000元。

2、2016年11月,被害人旦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旦某甲的孩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旦某甲43万元。

3、2018年3月,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旦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安排罗某某的女儿尼某某到自治区建设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102000元。

4、2017年12月,被害人拉某甲通过旦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拉某甲的妹妹从那曲调动到拉萨市教育局为由,骗取被害人拉某甲3万元。

5、2017年3月,被害人普某甲通过其同学旦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普某甲的孩子和近亲属一共16人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普某甲885000元。

6、2018年5月,被害人央某某通过旦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安排央某某亲戚的儿子在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央某某145000元。

7、2018年5月,被害人普某乙通过旦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安排普某乙亲戚的儿子在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普某乙146000元。

8、2018年4月,被害人旦某乙通过旦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旦某乙的妹妹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旦某乙4万元。

9、2018年3月,李某某通过旦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安排李某某的女儿在建行西藏总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96000元。

10、2018年1月,被害人白某某通过旦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白某某的侄女和女婿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8万元。

11、2018年1月,被害人洛某某通过其姨妈白某某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洛某某从事业单位转为行政编制为由,骗取被害人洛某某11000元。

12、2018年1月,被害人拉某乙通过其表弟洛某某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拉某甲调动到自治区人民医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拉某乙81000元。

13、2018年1月,被害人拉某丙通过洛某某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拉某丙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拉某丙73000元。

14、2017年10月,被害人索某甲接到被告人尼某某电话,尼某某以安排索某甲在昌都西藏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索某甲7万元。

15、2018年6月,被害人索某乙通过罗某某认识被告人尼某某,之后接到被告人尼某某电话,尼某某以安排索某乙的女儿和侄子在拉萨市建设银行和拉萨市西藏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索某乙28万元

16、2018年6月,被害人益某某通过罗某某得知被告人尼某某电话,在电话内尼某某以安排益某某的女儿和侄儿在西藏银行和中国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益某某276000元。

17、2017年3月,被害人次某甲通过普某甲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次某某夫妇从林芝调动到拉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次某甲140800元。

18、2018年6月,被害人仁某某通过其干妈巴某某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安排仁某某在西藏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仁某某14万元

19、2017年9月,被害人次某乙通过嘎某某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次某乙从阿里调动到自治区人民医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次某乙49000元

20、2017年9月,被害人达某某通过次某乙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达某某从阿里调动到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达某某52000元。

21、2017年10月,被害人热某某通过次某乙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热某某从阿里调动到拉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热某某32100元

22、2017年9月,被害人拉某丁通过次某乙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拉某丁从阿里调动到拉萨藏医院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拉某丁38000元

23、2017年11月,被害人才某某通过拉某丁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才某某的丈夫从那曲调动到拉萨藏医院为由,骗取被害人才某某47000元

24、2018年2月,被害人尼某某通过拉某乙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尼某某的妻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尼某某3万元。

25、2018年1月,被害人嘎某某登通过洛某某认识被告人尼某某,尼某某以帮助嘎某某的女儿德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嘎某某63000元

26、2017年12月,被告人尼某某主动找到其初中同学被害人琼某某居住的地方,以自己在西藏自治区组织部有关系可以帮助琼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琼某某19000元。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尼某某投案后向被害人巴某某退还624000元,拉萨市公安局从朱某某和马某某处追回尼某某销售被害人旦某甲首饰所得赃款85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巴某某等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尼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虚构其有帮助他人调动或安排工作的能力及冒充他人房产所有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旦某甲、巴某某等26人共计3979900元人民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尼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欧珠

书记员:次旦央金

2019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尼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九册、一证通一本、光盘五张、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