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尼某某将放在宁某某**镇**村委会图书馆内的图书卖给一名骑摩托三轮车的收废品的人,经调查被盗图书791册,经鉴定,该791册图书总价值1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证据清单、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照片、村委会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刘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卖村委会图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夏青
检察官助理:武江飞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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