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1岁),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7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嘎查**小队,牧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尼某某在鄂托克旗**镇**嘎查家中和一起喝酒的被害人孟某某发生争执后,在被害人孟某某腹部踢了两脚,导致被害人孟某某脾脏破裂被切除。经鄂托克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尼某某到鄂托克旗**镇刑警中队投案自首,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光
检察官助理:王丽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尼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
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仁都西嘎查阿尔斯楞小队。
2.案卷材料2册,共计1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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