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组**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队**号。因本案,2020年4月14日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起诉。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村**队**号肖某甲家一楼大厅用菜刀削用于皮带钻孔的木棍时,因其妻子被害人肖某乙要外出一事,二人发生争执。尹某某说:“你不要出去,我害怕。”肖某乙一边往门外走一边说:“大白天有什么好怕的。”尹某某见状对肖某乙说:“你要出去我就拿刀搞你。”肖某乙说:“你要搞就搞了。”说完,肖某乙便上前抢尹某某手上的菜刀,尹某某高举菜刀不让肖某乙抢到,肖某乙仍继续抢刀,尹某某便持刀向肖某乙砍去,肖某乙被砍后往门外跑。尹某某持刀追砍至门外时,肖某乙在门口台阶处摔倒,尹某某持刀继续砍肖某乙头部,致使肖某乙当场死亡。后尹某某返回肖作雄家其与肖某乙居住的卧室,又跑上二楼,从二楼窗户跳下倒地昏迷。期间,尹某某持刀将自己砍伤。公安民警接报案后将尹某某抓获并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1.被告人尹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2.被告人尹某某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肖某乙系生前被他人持刀砍伤头枕部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子健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海南省**医院;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