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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尹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楼**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19年3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9时许,张某某与被告人尹某电话联系购买200元的“麻果”和“冰毒”。随后,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将200元毒资转帐给被告人尹某。当日13时许,张某某前往本市武昌区福星惠誉国际城8-2公寓楼楼下,被告人尹某将准备好的用黄鹤楼烟盒包装的4颗“麻果”和少许“冰毒”从楼上扔给楼下的张某某。后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毒品。

2019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在本市武昌区福星惠誉国际城8-2公寓楼**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颗“麻果”和少许“冰毒”贩卖给刘某,刘某用微信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人尹某支付了30****。随后两人一同下楼,准备前往被告人尹某居住的该楼**室吸食毒品,在**室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尹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搜出用胖大海糖片盒包装的“冰毒”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果”10颗、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一袋及用小瓶盛装的“麻果”一瓶。从刘某身上查获交易的“麻果”3颗、“冰毒”少许。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52.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被告人前处判决书、身份信息;4、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联系记录截图;5、证人张某某、刘某的证言,辩认笔录;6、被告人尹某的供述;7、鉴定意见;8、称量、取样笔录;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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