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与现住地均为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改装拖拉机在桂阳县**镇**村尹某甲家帮忙整理地基,因未注意到周边情况,在倒车时后轮压到尹某甲,造成尹某甲受伤,经送常宁市中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5时许死亡的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信息、尹某甲病历、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黄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死亡原因等司法鉴定意见书;5、补充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保险诈骗罪
因拖拉机保险已过期、家中经济赔偿能力有限,担心自己坐牢;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在陪同送尹某甲去常宁抢救的过程中,产生了用其名下“湘LV****”帝豪牌小车顶包的想法,“湘LV****”小轿车登记在尹某某名下,平时由长子尹某乙(另案处理)、次子尹某丙使用,并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费由尹某某微信转账给尹某丙后,尹某丙在网上购买,被保险人为尹某丙。随后尹某某联系在广东韶关的尹某乙,提出让尹某乙用“湘LV****”小轿车来替自己顶包。尹某乙拒绝未果,遂联系在株洲的尹某丙驾驶“湘LV****”小轿车赶回,自己迅速从广东韶关坐高铁回家,赶到桂阳县**镇**村的案发现场。当日15时许,尹某乙在接到尹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消息后,在被告人尹某某的指使下,报险并报警谎称自己驾驶“湘LV****”小轿车不慎压到尹某甲,并去交警队做了笔录,交警队据此认定尹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制作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9年10月19日、12月4日,尹某乙及家属分两次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117000元;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尹某乙等人申请保险理赔。经多次协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桂阳支公司”)按照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603900元。后**桂阳支公司理赔员在整理资料上报时发现死者尹某甲的病历记录上显示被拖拉机压伤,尹某乙等人存在编造事故的嫌疑,遂终止理赔。
2020年2月2日,尹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车辆行驶轨迹查询表、通话记录、理赔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王某某、邓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改装农用拖拉机过失致一人死亡,并伙同他人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尹某某在实施保险诈骗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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