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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尹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7********,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被告人尹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2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2时12分,被告人尹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昭忠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撞上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尹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1.25mg/100mL。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报警,被告人尹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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