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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郏县**乡**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至同年11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襄城县看守所,2019年11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何某甲、林某乙,何某戊(均已判刑)等人纠集多人参与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纠集者在福清市境内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

2017年11月17日晚,同案人何某戊因生意纠纷指使人员到福清市**镇**村何某辛经营的“**建材店”打砸。同案人何某甲率领同案人薛某甲、何某乙、林某乙、施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场阻止。同案人何某甲在电话中与同案人何某戊发生争吵,何某戊遂约何某甲到其位于福清市江镜镇蓝园J2区块的海沙经营项目部斗殴。

2017年11月18日,同案人何某甲纠集同案人薛某甲、林某乙、施某某及同案人何某丙、何某丁(均已判刑)等人,让他们纠集人员参与斗殴。其中同案人林某乙纠集同案人叶某某、颜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同案人叶某某纠集同案人周某乙(绰号“阿飞”)、文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同案人周某乙纠集同案人潘某某、程某某、刘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同案人潘某某纠集同案人何某庚、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同案人何某庚纠集被告人尹某某、同案人田某某(绰号“宝宝”)、林某丙、(均已判刑),同案人林某丙纠集同案人孙某某(已判刑)等人。同案人何某丙准备木棍用于斗殴。当日15时许,同案人何某甲纠集数十名人员完毕,率众前往同案人何某戊位于福清市江镜镇蓝园J2区块的海沙经营项目部准备与之斗殴,同案人何某丁驾驶一辆工具车,载同案人高某某、薛某甲、何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木棍送至蓝园J2区块项目部附近,随车的同案人高某某及其他人一起分发木棍和口罩,分发后同案人何某丁驾驶该工具车载同案人何某乙离开现场。同案人何某甲再次集合手持木棍、戴着口罩的被告人尹某某及其他同案人驱车来到蓝园J2区块海沙经营项目部。同案人何某戊、何某己等人也纠集同案人令狐某某、徐某某、王某乙、蒋某丙、蒋某乙、杜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棒球棍、刀等工具、驾驶铲车参与斗殴。双方人员在项目部前用上述棍棒刀具、石头等工具进行互殴。被告人尹某某亦持木棍、朝对方扔石头。同案人杜某某驾驶闽******号道奇牌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冲向人群,撞伤同案人文某某。随后,同案人何某甲一方人员逃离现场,同案人薛某甲因逃跑不及,被困在闽******号大众牌途昂小型普通客车上,同案人陆某某、令狐某某、徐某某等人持棍棒敲打闽******小型普通客车,同案人薛某甲下车逃跑,陆某某、徐某某等人持棍棒追赶,将薛某甲打伤。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多辆汽车损毁的损害结果。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同案人文某某因外伤致左膝部软组织挫伤并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同案人薛某甲因外伤致左膝部软组织挫伤并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同案人孙某某因外伤致左背部两处皮肤缝合疤痕累计长4.2cm,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河南省襄城县**镇**村**养老项目工地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郭某某、林某甲、翁某某、黄某某、江某甲、江某乙、严某某、姚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周某甲、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同案人何某甲、林某乙、何某乙、施某某、薛某甲、高某某、何某丙、何某丁、薛某乙、胡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叶某某、文某某、周某乙、刘某乙、程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牛某某、涂某某、熊某某、袁某某、何某庚、田某某、蒋某甲、林某丙、孙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鲜某某、刘某丙、吕某某、何某戊、何某己、陆某某、令狐某某、王某乙、徐某某、蒋某乙、蒋某丙、杜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3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共计2844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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