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884号
被告人尹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尹某在南昌市新建区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层级分别为实习业务员(1-3份)、业务员(4-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加入该组织需要购买1-21份份额,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开始每份3300元,购满21份需缴纳69800元,购满21份后成为主任,之后通过下线不断发展下线,根据自己购买的份额及其直接、间接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累计提升级别,最终以自己的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来计算返利。
被告人尹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引诱他人加入该组织从中牟利,2012年左右晋升为该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对下线人员进行宣传洗脑、激励造梦,欺骗他人加入1040传销组织,并负责为各传销团队的传销人员发放工资,操控其传销组织下面各团队成员的申购款及返利分配,利用其妻子雷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和支出传销资金269万余元。经查明,被告人尹某下线传销人员达到212人。
2020 年5 月29 日, 被告人尹某被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浏阳市看守所,2020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押解归案,因新冠肺炎疫情核酸检测需要,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及同案人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额数量为购买人数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组织内部参加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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