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三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尹淑琴(曾用名:尹淑芹),女,1960年6月1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0********,汉族,群众,退休职工,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室,户籍地武清区**街**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淑琴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淑琴于2008年左右至2019年间,在天津市武清区**街、**镇等地,在其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经营粮食生意或者开发房地产等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为名,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自己直接借款或者让亲友帮忙借款等方式,以让亲友或者亲友介绍的人员给付现金或者向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骗取上述不特定对象巨额资金。
经天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尹淑琴于上述期间,一共向包括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内的10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800余万元,案发前已还本付息共计人民币23300余万元,现尚有包括周某某、倪某某等人在内的近50名集资参与人集资款7000余万元人民币无法归还。
被告人尹淑琴收到上述集资款项后,并未将集资款项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用于归还集资参与人到期本金及利息,以及用于为自己或者亲属购买首饰、高档烟酒、汽车、房产等,致使上述集资款不能返还。
被告人尹淑琴于2019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购房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尹淑琴供述与辩解;
4.涉案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淑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淑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淑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淑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淑琴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广洋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淑琴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共计1504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审计报告1份、补充材料1册共计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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