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涉嫌诈骗、贪污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6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管理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中尹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尹某某涉嫌贪污罪的事实由山西省绛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其绛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管理服务中心**的身份,虚构其可以给他人办理养老保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及给他人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以需要补交保险费、收取好处费的名义,隐瞒其不能办理的真相,收取马某甲、王某甲等29名被害人人民币135.9万元,之后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未予办理,并将骗取财物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家庭日常消费。

同时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在担任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服务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8年9月18日,收取山西****有限公司81名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人民币9.92万元,未将收取的山西****有限公司失业保险费人民币9.92万元上缴单位财务,而将其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王某乙、郭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王某甲等29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其担任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服务中心**的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担任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服务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管理的山西****有限公司81名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人民币9.92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解徐林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7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