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晚,张某某(另案处理)主动联系黄子轩,并要求前往长沙市岳某某岳麓街道麓枫和苑烟雨江南茶楼,与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利用“斗围牛”方式赌博。期间,张某某输得钱款27000元。后张某某怀疑其他参赌人员出千作弊,遂电话通知被告人尹某某及尹华峰、张兵、许洁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茶楼帮忙抢回赌资。因被害人卢某某在茶楼包厢内拒绝承认出千作弊,被告人尹某某及尹华锋、张兵(均已判决)等人按照张某某的安排将被害人卢某某拖拽至茶楼楼下。在该处,被害人卢某某遭到多名男子的殴打。之后,被告人尹某某与尹华峰、张某某、许洁等人又强行将被害人卢某某及王某某、罗某某带至车上,驾驶车辆来到岳某某**大学附近的一偏僻处。在该处,被害人卢某某拒绝承认出千,被告人尹某某与张兵、许洁等人对即被害人卢某某进行殴打、罚跪,强行搜走其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之后,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卢某某为避免遭受暴力对待再共同凑资人民币37800元交予张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鼻部软组织挫伤、右侧鼻骨骨折、左耳皮肤擦伤及左颈部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尹华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等笔录;6、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索取赌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在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彬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_
_2、本案卷宗三册及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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