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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云某某,现住云某某**镇**路**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事项;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云某某**镇**路与**路交汇处“**厨具”门口,后下车步行到“**厨具”门口U型巷道内,攀爬至电信杆上,用携带的斜口钳盗窃通信电缆时,将一根通信光缆(144芯主干光缆)剪断后逃离现场,导致城南3600余户用户通信中断约7个小时 。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0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城南光缆中断情况、损失情况及通信中断用户详单、现场勘验检查制图及照片、刑事谅解书、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破坏性手段窃取通信电缆线时将通信光缆剪断,破坏了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3600余户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华

检察官助理:徐维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某某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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