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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尹某甲,绰号“尹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捕前住大石桥市**镇**村。因办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某甲驾驶叉车窜至在营口**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将该公司存放于厂区空地的三根工字钢盗走。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工字钢价值人民币7249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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