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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尹某甲(别名尹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至8月12日,被告人尹某甲先后2次在石首市**镇**村长江水域非法捕捞,共捕获水产品25.6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尹某甲将2条地笼网放置于****外防汛堤的柴山内,后因江水上涨,柴山被淹没。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甲步行至**村长江防汛堤处,驾驶塑料船将事先放置在该水域的2条地笼网取出,捕获龙虾6斤、黄鳝4斤,并再次将2条地笼网放置于该水域。

2、2020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甲步行至****村长江防汛堤处,驾驶塑料船将事先放置在该水域的2条地笼网取出,捕获龙虾14斤、黄鳝1.6斤。在装载好水产品准备离开时,被石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和民警现场查获。

经石首市综合执法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甲使用的地笼网系非法捕捞工具。

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塑料船1条、地笼网2条、塑料箱1个、编织袋1个、水产品25.6斤;2.身份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湖北省水产局关于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自然保护区划界确权范围的请示》、《农业部关于同意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自然保护区划界确权范围的批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等书证;3.证人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捕捞工具认定书;6.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7.抓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灏

                                   2020年10月10日       

                               

附:

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235****。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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