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炎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尹某甲的父亲尹某丁去世时留下1支猎枪、1支鸟铳、2发子弹和一些火药、钢珠,后由尹某甲非法持有并存放在家中。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尹某甲持猎枪及2发子弹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凌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炎陵县**镇**村**组打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月7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尹某甲持有的猎枪和鸟铳均认定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照片、抓获经过、户口注销证明、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李某某、凌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枪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勇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