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被告人尹某甲承包泗县**镇***村窑厂后运营状况良好,遂想征集土地扩大经营,便在该村****路北侧与本村村民尹某乙、尹某丙、朱某某等9户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农户农用地以1100元/亩的价格租赁,共计20437平方米(29.26亩),其中基本农田19318平方米(28.977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191平方米(0.2865亩),租期10年。土地征集后至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尹某甲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该农用地上建设窑体、一般房屋、简易房、棚房、围墙、水泥硬化地面、煤矸石硬化地面等设施投入经营。经鉴定,该窑厂“占用基本农田28.977亩、一般农田0.2865亩,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总体评价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2018年9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在泗洪县大润发超市内被泗洪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土地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出具的泗县**镇尹某甲新
型建材窑厂耕地破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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