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租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东苑**弄**号**室。被告人尹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8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赌博,于2016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分局钟公庙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尹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甲与徐某某于1998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4年至2020年2月5日间,被告人尹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某先后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万达广场附近、宁波市高新区**东苑租房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2017年9月, 被告人尹某甲以陈某某名义购买新沂市**街道**小区房屋用于共同生活。被告人尹某甲之子尹某乙(已判刑)因陈某某破坏其父母家庭生活心生不满,伙同刘某某(已判刑)于2020年2月5日非法侵入该小区陈某某住处,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致陈某某跳楼身亡。
被告人尹某甲于2020年2月27日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婚姻登记信息单、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尹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玮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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