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9********,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住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在本市经济开发区**村**小区**房**栋**单元**房住处,向陈某某贩卖可疑毒品红色药丸10颗,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5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被告人尹某甲的住处搜出可疑红色药丸30颗(1号)和白色晶体6管(2号),在陈某某身上查获可疑红色药丸10颗(3号)。经鉴定,上述1、3号可疑药丸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2号晶体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笔录和清单、物证照片、称重取样封装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物证、书证;2.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指认、辨认笔录;4.证人陈某某、尹某乙等人证言;5.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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